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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类相关法律规定


1、《消防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进行电焊、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,必须持证上岗,并遵守消防       安全操作规程。

2、《消防法》第十六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。

3、《上海市消防条例》第四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:

(1)消防安全管理人员;

(2)消防工程的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维修人员,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;

(3)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作业人员;

(4)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。

4、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:

(1)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、消防安全管理人;

(2)专、兼职消防管理人员;

(3)消防控制室的值班、操作人员。

5、《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》第十五条第三款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,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,每班不少于2人,并持证上岗。

6、《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》第十七条第二款 ……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;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(构)筑物消防员(注:新标准名称改为消防设施操作员)资格证书。

7、《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》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检测、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、咨询、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、资格,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,并对服务质量负责。

8、《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》第二条 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等单位(以下统称单位)、社区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。

9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《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》消防设施操作员属于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。


《消防设施操作员》报名条件:


(1)年满18周岁,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;

(2)身体健康;

(3)具有高中毕业(或中专、中职、技校毕业)及以上学历;

(4)初级: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一年(含)以上

(5)中级:

①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(含)以上。

②取得本职业(含建(构)筑物消防员)或相关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(含)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