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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相关法律规定


1.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、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,方可从事相关工作。

2.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第三十八条 锅炉、压力容器、电梯、起重机械、客运索道、大型游乐设施、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(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)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,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,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。

3.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,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:

(1)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、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;

(2)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,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,上岗作业的;

(3)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。

4.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  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》每4年复审一次。

报名条件

(1)年满18周岁,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;

(2)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;

(3)具有中专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;

(4)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2年以上。